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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发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2024年03月07日 10:27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 | 记者李豌

  3月4日,万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万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通告显示,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在禁止停放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及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以及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按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