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正文
关于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你关注的问题都在这(3)
2020年09月24日 09:07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微信公众号

  09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0

  如何依法维护华侨、归侨宅基地权益?

  对华侨、归侨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其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归侨、华侨申请另外安排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11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12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3

  如何审查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合法性问题?

  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可不审查是否符合规划。

  (2)《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当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多规合一”总体规划之一的,可视为符合规划。

  14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否则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15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一般不予登记。

  16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7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8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9

  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0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