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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你关注的问题都在这
2020年09月24日 09:07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微信公众号

  为更好开展海南省农村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编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编制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内容包括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要确权登记吗?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可以登记?什么情况下宅基地超面积可以登记等45类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45条问答?

  具体内容如下:

  01

  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其中,宅基地是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村庄建设用地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规划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家庭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用地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除了宅基地外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范围外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02

  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要确权登记吗?

  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如空的宅基地需要建房,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经村集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直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待房子竣工后,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03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04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可以登记?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村民合法继承、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 

  (2)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05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充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

  06

  什么情况下宅基地超面积可以登记?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分别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175㎡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在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以后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或者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75㎡面积限额内给予确权。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否则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4)合法继承、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面积超限额的,予以确权登记。

  07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并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扩大使用宅基地范围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175㎡范围内确权登记。如用地面积超过175㎡的,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5)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离本村后,未经批准,回村另外建设房屋或购买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08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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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