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世纪大桥车祸事故认定:肇事司机全责
2021年06月01日 15:08 来源:南海网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图为刘某家属。记者 姚皓 摄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图为刘某家属。记者 姚皓 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日消息(记者 姚皓)6月1日上午,记者在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看到,海口世纪大桥车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达五方当事人。根据交警事故认定,当事人王某(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金某某、廖某、刘某无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了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5月25日下午,当事人王某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152mg/100m1)驾驶甘A3**31小型客车沿世纪大桥由北往南超速行驶。15时22分许,行驶至南塔桥段,王某因醉酒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向左偏移连续碰撞道路中间护栏,护栏被撞后断裂数块连同护栏底座一起抛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廖某,刘某分别驾驶的琼A2** L1号小型客车和皖JU**33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与此同时,当事人王某驾驶甘A3**31小型客车失控冲至对向车道,其车辆前部再迎面碰撞由当事人刘某某、金某某分别驾驶的琼A5**51、琼A4**73号小轿车,随即王某的车发生侧翻,其车身压在刘某某车上,致使当事人王某、刘某某被困车内且受伤,造成护栏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交警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实,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王某醉酒后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当事人刘某某、金某某、廖某、刘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认为,当事人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金某某、廖某、刘某无事故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将在三天后生效,在此期间若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如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或交警调解结果仍不满意,需要赔偿的一方可继续向法院上诉。

  “目前来看,当事人对认定的结果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具体的赔偿费用等还需要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当事人对此再进一步协商。”该办案民警说道。

  另外,记者从伤者刘某的姐姐刘女士口中得知,目前伤者已从ICU重症病房转到了骨科的监护室,有关治疗还在进行中。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