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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4年01月11日 16:12 来源:中新网海南

  中新网海南新闻1月11日电 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形式、存储方式、全省统筹使用等方面进行修订。重点内容有三:一是改变了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即由目前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动用、补缴及返还等工作,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二是增加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外,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三是设置了存储上限。即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根据《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调查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该《细则》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完)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