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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出台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
2020年12月24日 17:50  来源:海口日报

关于《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对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防控、查处力度,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1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hkcg418@163.com邮箱。

  附件:《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2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遏制我市违法建筑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对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防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本办法所称乱占耕地建房,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地建房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

  (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

  (八)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立案查处和奖励。

  资规、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认定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第五条违法建筑、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通过12345海口市民服务智慧联动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实名举报,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建筑位置或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生地点,违法基本情况等信息,同时提交能够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举报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在防控、处置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在举报违法行为时一并提供涉嫌违法违纪国家公职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违法违纪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受理平台接收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日内将举报线索派发至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同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受理平台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同时将核实情况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举报线索时需要资规、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协助的,协助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

  第八条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条线索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二)违法行为主体明确,发生地点位于本市辖区内;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举报人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条件,且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为每条线索10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计为1条举报线索,按照受理平台的受理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计为1条举报线索,由联名者代表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等)或其直系亲属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无法确定的;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他人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奖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举报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任何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受理平台和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十四条受理和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获知举报内容后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四)冒领举报奖励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励提供条件的;

  (五)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五条对其他乱占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