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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08月25日 11:45  来源:海口网

  海口网8月24日消息(记者李佳佳)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存量房(亦称“二手房”)网上交易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等地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量房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今后存量房将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工作。

  根据规定,产权人、购房者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产权人、购房者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指出,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强调,产权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提交房源进行核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房屋信息,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挂牌;   

  (三)实地查看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拍摄房屋现状照片;   

  (四)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署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和各项服务内容;  

  (五)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方可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购房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者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7日,联系部门及方式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98-65335163。可通过电子邮件(chensiying1@haikou.gov.cn)提交意见。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