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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酒店拒不履行应缴罚款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9日 11:09 来源:法治时报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在行政处罚生效也拒不缴纳罚款,文昌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执行某酒店消防安全罚款行政处罚案。

  ■陈瑜 本报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秦朋 林尤展

  酒店不及时整改火患,消防部门罚款5000元

  据了解,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文昌一家酒店消防控制主机“亮红灯”,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酒店消防控制主机存在备电故障,并存在其他多处故障问题。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向该酒店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期限届满,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酒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酒店消防设施未完成整改,火灾隐患仍未消除。于是,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向该酒店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签收后,该酒店逾期不缴纳罚款,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遂向文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法院支持强制执行

  收到消防支队强制执行申请后,文昌市法院承办法官团队对该案办案程序、执法档案进行严格审查。

  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罚款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文昌市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无论是居家还是办公,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作为经营的企业,更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谨防消防隐患。否则,一旦发生消防事故,不仅自身财产会遭受损失,若涉及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事故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企业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