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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公摊电费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
2023年10月08日 11:09 来源:海口日报

  本报10月7日讯(记者张熙宇)省发改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围绕《通知》,该委近日进行了解读,明确住宅小区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

  根据《通知》,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2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2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对于广受住宅小区业主关注的公摊电费领域,省发改委进行了细致解读。据悉,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在住宅小区方面,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