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年06月11日 15:04 来源:南国都市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0日讯(记者 张野)10日,万宁市召开“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通报本单位本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整改情况,并向社会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

  法院

  案例一: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久拖不决

  万宁市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符某雄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以鉴定和调解为由扣除审限,扣除理由不成立,且未按规定报批,导致案件长期未结,严重违反审限管理规定。鉴于该承办人作出自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决定给予承办人符某雄同志诫勉谈话,责令深刻检讨。

  案例二:办理申请执行案态度恶劣

  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翁某生办理申请执行案过程中,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问题时,语气生硬、态度恶劣,多次朝当事人大吼大叫。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对翁某生法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党组会议上检讨,且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司法局

  案例一:违反相关规定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一个月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监管过程中,万城司法所人员在多次走访过程中发现顾某某腿脚糜烂、行动不便,因此存在思想麻痹问题,仅现场录制视频,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顾某某2019年7月进行签到报到,直到2019年8月5日,顾某某因再次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期间使得社矫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一个月。

  案例二:日常监管不严,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立案侦查,后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社区矫正对象构成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说明万城司法所平时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还是不够完善,不能及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

  检察院

  案例:接受他人请托 收受1万元好处费

  2016年5月9日,符某某(系潘海文涉黑团伙成员)等人在万州大道“莎啦啦”酒吧与杨某某一伙人发生冲突并被打伤。同日2时许,符某某得知杨某某一伙人在万城镇仁里桥附近吃夜宵,遂伙同他人赶到现场并持枪向杨某某等人射击,并扔“山猪炮”、持镰刀等追打杨某某等人。温某和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接受他人对符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托,并收受1万元好处费。温某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对符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与依据进行推查核实,仅追究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导致符某某数罪变一罪。温某和接受他人请托对符某某从轻处理,未如实填报“三个规定”,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遗漏罪名和同案犯的恶劣影响。

  2020年12月18日,温某和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开除党籍、公职、2020年12月22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公安局

  案例一:为涉黑犯罪团伙成员说情造成案件漏罪

  2016年5月,时任万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李某金为符某某(潘海文涉黑犯罪团伙成员)等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案说情,使本应涉寻衅滋事和非法持有枪支两罪事实,最后仅以非法持有枪支一罪定案,造成案件漏罪。李某金的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要求。2020年5月1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金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万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李某金开除党籍、公职处分;2020年12月22日,李某金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接受当事人请托 收受礼金徇私枉法

  2016年5月,时任分管刑侦工作的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梁某在办理符某某(潘海文涉黑犯罪团伙成员)等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案中,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礼金徇私枉法,最后仅以非法持有枪支一罪定案,致使符某某未被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2020年4月2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万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2020年12月22日,梁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