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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发布安居房申请最全攻略 再不收藏就找不到了!
2021年05月14日 07:46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3日消息(记者 姚皓)海口自5月7日试运行服务窗口受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至今,有关工作持续受市民群众广泛关注,为便于申请人知晓了解申办条件和办事流程,5月13日,海口市住建局又进一步公布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若干问题解答》。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中,记者不仅看到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图、优先配售条件等详细信息,还有当前群众较为关注的“各类个人信息证明如何取得?”“安居房可否按揭支付?”“父母有房可否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海口可否申请?”“对年收入、资产有无要求?”等问题的回应解答,可以说是一份海口安居房申请的最全攻略。具体如下:

  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若干问题解答

  1.市民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什么地方申请?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于2021年5月7日正式开通服务窗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的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未取得户籍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各区服务窗口如下:

  (1)琼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琼山区社保大楼2楼

  联系电话:0898-6581350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2至10号

  出证窗口:出证窗口1-2号

  (2)美兰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美兰区青年路36号

  联系电话:0898-65236216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4至11号

  出证窗口:22号

  (3)办公地址: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铺面)

  联系电话:0898-68623105

  受理窗口:“一窗受理”窗口2至11号

  出证窗口:12号

  (4)办公地址: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0898-6656897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3至12号

  出证窗口: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内制证中心

  2.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分为两类,计7种情形,需分别按照不同情形提供所需材料。请市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详细了解《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材料要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3.海口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队反馈,海口市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为31.4平方米,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4.个人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如何取得?

  答:为减少老百姓开证明、交材料的繁琐过程,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试行以诚信承诺替代申请人要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市民申请时无须提交个人实际居住时间证明,需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并签署在申请表中的诚信声明,如有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签署诚信声明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5.个人社保缴纳信息如何取得?

  答:市民可在各区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的社保查询一体机上打印获取。

  6.个人纳税证明如何取得?

  答:市民可在各区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的税务一体机上打印获取。

  7.个人婚姻状况如何证明?

  答: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文书;未婚人员,提供户口本。

  8.如果本地户口居民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卖掉了,现在名下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吗?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购房记录的不能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9.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可以按揭支付吗?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支付方式,因此可以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0.申请过公租房能否再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申请退出公租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1.是否对市民申请有家庭或者个人年收入、资产要求?

  答:无要求。

  12.如何理解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单身引进人才是否也需年满28周岁才可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引进人才的单身居民,不需要年满28周岁;不属于引进人才的,须年满28周岁。

  13.共同申请人如何定义?

  答: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14.如何理解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

  答: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提供的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所缴纳个税或者社保材料中确定缴纳的时间之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时间之和。

  15.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多少,是否含公摊?

  答: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具体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销售合同载明数据等证明材料为准。

  16.如何理解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答: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该套住房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所得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17.安居型商品住房分布在哪些区域及路段,今年有无项目交付?有无配售计划?

  答:目前,根据海口市城市控规及土地储备情况,我市已挂牌出让长秀片区地块(45.77亩)、药谷北地块(42.44亩)、美安福邻中心地块(41.44亩)、下洋瓦灶地块(11.34亩)、城西E-3-13地块(8.82亩)、长秀片区E100-1地块(20亩)、江东新区JDWH-06-E18地块(66.16亩)等7个交通便利,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基本齐全的优质地块作为2020年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共计约235.97亩,共计可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约5000套,将于2022年陆续交付使用。此外,我市已开工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有两房一厅、三房两厅、四房两厅等户型,其中四房两厅仅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配售。

  18.经适房、限价房轮候人员未配售住房的,如何转安居房准购资格?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据此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于2021年6月前统一转换,请静候通知。

  19.安居房项目的销售平均价格在多少钱一平米?

  答:根据目前已挂牌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情况,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最高销售限价因项目所在区位、周边配售设施等因素有所不同,当前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最高销售限价分布在10800-15000元/平方米之间。

  20.非本市户籍的,可否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可以,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员应符合社保或个税、居住时间、住房情况规定条件的要求。

  21.在省外有购房记录的,是否可以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在海南省以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22.基层教师或医务人员申请,是否要到教育局申请,还是由学校统一申请?

  答:依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教师和医疗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员无需向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超出申请表所提供空格的如何填报?

  答:超出空格数量的未成年子女可复印表格填报。

  24.申请人获得准购资格后如何排序选房?

  答:安居型商品房施行轮候制度,具体轮候配售规则以海口市政府正式印发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为准。(该办法正在制定中)

  25.人均居住面积是否包含公摊面积?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二)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26.父母有房,是否可以申请?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7.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市的,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不对其共同申请人户籍提出限制性要求。

  28.已婚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可以申请?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9.人才证明开具单位?

  答:为减少老百姓开证明、交材料的繁琐过程,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试行以诚信承诺替代申请人要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除高层次人才、柔性、急需紧缺人才等已发放认定证书人才外,其它类型人才申请时无须提交人才证明证明,需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并签署在申请表中的诚信声明,如有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本市住房保障对象如何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须退出保障,才能申请安居房。已享受公租房和领取公租房政策补贴的申请人应先去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出手续,退出后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

  31.已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是否还可以申请安居房?

  答:准购资格在有效期限内且未配售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资格转换,准购资格过期若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需在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32.城中村自建楼,家族共同出资建房,申请人实际居住其中,占有产权,申请人住房面积如何核定?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该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需要先公证,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家庭所拥有本楼住房产权面积,以公证面积核定。不区分土地性质。

  33.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或个税,实际居住时间的,是个人时间累积还是家庭成员累计叠加?省、市社保是否可以累计叠加?

  答:申请人或配偶二者有一人满足申请条件即可,不可二人累加。《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保或个税以本市累计缴纳计算。

  34.离异人员未再婚,是按单身满28周岁居民申请吗?

  答:离异单身未满28周岁的不能申请,离异不满28周岁带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1〕4号)文件。

  二、受理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8.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9.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11.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已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未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居住地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一)琼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琼山区社保大楼2楼

  联系电话:0898-6581350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2至10号

  出证窗口:出证窗口1-2号

  (二)美兰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美兰区青年路36号

  联系电话:0898-65236216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4至11号

  出证窗口:22号

  (三)秀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铺面)

  联系电话:0898-68623105

  受理窗口:“一窗受理”窗口2至11号

  出证窗口:12号

  (四)龙华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0898-6656897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3至12号

  出证窗口: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内制证中心

  四、申请材料

  按照申请主体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9)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8)劳动合同;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材料;

  (8)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8)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审批流程图

  六、优先配售条件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1.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2.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3.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5.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