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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至3岁婴幼儿托班
2021年03月05日 07:56  来源:南海网  宋体
幼儿园。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幼儿园。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4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 实习生 贾睿琳)日前,海口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1年底,各区(秀英、龙华、琼山、美兰)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成立市、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

  2022年-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全市50%以上街道要建设1家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

  到2025年,全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10%,全市累计新增普惠性婴幼儿托位2500个以上。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意见》的出台,将加快促进海口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

  《意见》提出,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依法落实休假政策。

  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休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父母照护提供弹性工作制度。同时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及技能培训。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意见》提出,根据实际,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在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中增加托位。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

  具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 每个新增托位给予万元补助

  《意见》提出,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对公办及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

  此外,还提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完成总分机构登记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幼儿园一角。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免费或低于市场价出租提供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包括亲子活动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意见》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各区要选择1-2家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公办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举办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支持公办园利用双休日,开展早教服务及开设亲子课堂。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意见》提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工作流程: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需要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2—3岁托班的,不需要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同时,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行业管理标准,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育婴师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建立培训制度和开展等级认定;把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或提升补贴。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