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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固定污染源“领证”后管理工作
2021年02月23日 08:17  来源:南海网  宋体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2日消息(记者 谭琦 通讯员 程明明)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提高发证排污单位的按证执行力度。

  据统计,2020年,海南省完成了8272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任务,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提前完成了全覆盖。《通知》明确,将开展对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副本的质量复核工作,重点围绕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有误、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等,必要时还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主要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立即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错误申报服务的技术单位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对“具备安装技术条件的”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污许可证未要求安装但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安装的也应一并安装运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应注重原始数据的记录保留,通过生产数据-监测数据构建完整的“产污-治污-排污”环保守法证据链。

  《通知》提到,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并对执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准确计算上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排污单位上报的执行报告按照“年报全审、季报抽查”的频次进行审核。此外,海南将严格落实全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相关排污单位及市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指导工作,并按季度公布未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申报危废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信息的企业。

编辑:叶霖嘉